承德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审定办法(试行)

时间:2010-08-13 08:08作者:admin 点击:
  

承德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审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城乡规划管理方式改革,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提交土地证明文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工程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建筑设计单位编制。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相关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三条 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单位,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工程设计方案。所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工程设计方案,包括日照分析、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间距、竖向设计、消防、文物保护等所有技术指标必须真实。

第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定。主要内容是: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单位相应资质;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已发规划条件;建筑布局、建筑风格、色彩等是否符合城市景观要求等,其中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范及规划条件要求的各项技术性数据指标,以规划编制设计单位确定的结论为准。符合要求的,依规上报审定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内容。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前款规定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做出规划许可或未一次性告知需要修改、补充内容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 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单位对所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工程设计方案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及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工程设计方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规划许可,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否则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双桥区、双滦区、承德县上板城镇、滦平县西地乡全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它县区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六月十四日

入库时间:200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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