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和换发《

时间:2013-09-21 17:16作者:admin 点击: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根据《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原国家计委等部门制定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决定自2013年3月18日至5月20日开展本市201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和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及换发《收费许可证》范围

  凡由市、区县发展改革委核发《收费许可证》,并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均应参加年审和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

  二、年审内容

  审查收费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执收单位实施收费,国家和本市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是否落实,有无无证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随意变更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范围、改变收费政策的行为。

  三、年审及换发《收费许可证》所需材料

  1.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批准收费标准的文件、《收费许可证》正副本,以及收费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行政机关为代码证书)。

  2.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职称评审费、计量检定费、特种设备检验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的单位,需提供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批准文件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高等院校需提供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批准收费标准的文件、市教委核准的学费和住宿费审核表复印件。市委党校成人教育学院各分院、研究生部各教学点,需提供市委党校核准的《北京地区党校成人学历教育教学课时审批表》复印件。

  3.2012年度收费票据。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统计表》(见附件1)和《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登记表》(见附件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统计表》按照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京财综[2013]286号)中二级收费项目逐项填报(2012年取消、停收、限期免征和合并的项目的收入也要填报),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收费收入数据填报应完整、准确,不得重复计算。

  5.《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按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并在规定位置加盖本单位公章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公章。《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网址www.bjpc.gov.cn/bsdt/bgxz/)。

  四、年审及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程序

  1.行政事业收费年审及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委、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

  2.审查各收费单位收费票据所填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收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在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系统上,按调整后的二级项目(含2012年取消、停收、限期免征和合并的项目)逐项录入收费金额,并填写年审办理情况。

  4.对经审查合格,且证书、文件齐全,表格填写完整的,发证机关换发新的《收费许可证》,同时收回旧证。《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法人证书复印件、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批准文件或证书的复印件、收回的《收费许可证》和表格等由发证机关留存备查。

  5.《收费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发证机关”处应加盖发证机关公章;每个收费项目的“发证机关经办人及办理时间”处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核准”章;在《收费许可证》副本第一个“年检记录”的“审验部门”处,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在副本“年审记录”处打印“2012年”,在“年审意见”打印年审结果。

  五、工作要求

  1.各收费单位要按时参加年审、换发《收费许可证》,提交完整、齐全年审材料,如实填报报表。对无《收费许可证》收费、使用失效《收费许可证》收费,未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执收单位实施收费的乱收费行为,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2.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充分认识年审和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的重要性,根据全市统一的时间安排,确定本区县年审时间,及时办理年审手续,做到应审尽审。要加强与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认真研究解决年审和换发《收费许可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要问题及时反馈我委。市发展改革委年审换证时间安排见附件3。

  3.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京发改[2007]1186号)的要求,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应于2013年5月31日前将2012年度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报送我委。我委将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京发改[2007]1186号)对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的年审统计情况进行考核。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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