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提请核定北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卫财字[2012]84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现将你局所属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向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人员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等函复如下: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编码139015001)为,每人每科50元(含上缴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11元)。
二、请你局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持此函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上述收费收入管理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9月1日。
专此函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