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8-26 09:44作者:admin 点击: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动“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全面推进“内涵促降”,切实发挥好节能监察在节能工作中的支撑保障作用,确保各项节能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节能工作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2013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13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2月18日

  (联系人:资环处 运 动; 联系电话:66415588-1131

       市节能监察大队 祝科伟 联系电话:66414826)   

  附件

2013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

  2013年节能监察将紧密围绕本市节能降耗工作开展,以健全机构队伍、完善工作机制、提升监察能力、加大执法力度、拓展执法领域为目标,以开展各专项监察任务为抓手,强化节能监察与相关节能工作的协同作用,确保各项节能政策措施落实、年度节能目标顺利实现。

  一、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上报情况专项监察

  为保障重点用能单位能备和能报工作按期完成,根据2013年能备能报工作安排和进度,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和上报报告的重点用能单位实施监察。

  (一)监察对象:2013年未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和未上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重点用能单位。

  (二)监察时间:配合2013年能备能报工作进行。

  (三)监察数量:未按规定备案及上报报告的重点用能单位。

  (四)结果处理:

  1.对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对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审核情况专项监察

  为保障能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重点对2013年上报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审核不合格的单位实施监察,并抽查部分审核合格单位,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及时要求限期改正重新上报。

  (一)监察对象:已上报能报的重点用能单位。

  (二)监察时间:于能报上报工作截止日期开始。

  (三)监察数量:审核不合格的重点用能单位。

  (四)结果处理:对报告内容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专项监察

  为督促用能单位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实施节能技改项目,确保完成既定的节能目标,根据能源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对已进行能源审计且通过评审的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专项监察,重点监察能源审计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一)监察对象:已完成能源审计的重点用能单位。

  (二)监察时间:2013年3月至10月。

  (三)监察数量:50家。

  (四)结果处理:对节能措施不落实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开展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节能监察

  根据国家公布的淘汰设备目录,开展专项监察,探索拓宽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监察范围,并积极配合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及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工作,鼓励企业积极主动开展此项工作,对淘汰设备实施没收解体,防止流入社会再次使用。

  (一)监察对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的单位。

  (二)监察时间:2013年5月至12月。

  (三)监察数量:20家。

  (四)结果处理: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我委提出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五、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监察

  按照及时、高效、公正的原则,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节能监察,并积极探索在项目设计和竣工验收阶段落实能评审查意见开展专项监察,全面覆盖不同类型的项目及各个环节和单位,提高工程设计单位对项目前期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重视程度,核查其是否按照节能审查意见进行建设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对违法违规项目做到发现早,处理快,纠正及时,完善串点成线、由线及面的纵深工作思路,为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全过程节能管理提供指导性意见。

  (一)监察对象:节能登记和能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监察时间:2013年2月至8月。

  (三)监察数量:60个能评项目。

  (四)结果处理: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准意见能源消耗总量10%(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六、开展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专项监察

  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既是依法促进用能单位节能降耗的有效措施,也是运用市场机制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为更好地督促企业执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内涵促降”能力,实现节能降耗目标,计划对2013年公布实施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实施监察。

  (一)监察对象:应执行2013年公布实施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单位。

  (二)监察时间:2013年5月至12月。

  (三)监察数量:30家。

  (四)结果处理: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对其制定惩罚性电价。情节严重,未按规定进行治理或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我委提出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七、开展节能服务机构专项监察

  为规范节能服务机构,防止弄虚作假,保证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合法开展,计划对本市能源审计机构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审核机构开展专项监察,试点开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设计单位的监察。

  (一)监察对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单位、能源审计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设计单位。

  (二)监察时间:2013年2月至9月。

  (三)监察数量:20家节能服务机构。

  (四)结果处理: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检查

  为规范企业使用利废原材料行为,防止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国家税收,进一步完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和要求,计划对本市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抽查。

  (一)监察对象: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二)监察时间:2013年3月至12月。

  (三)监察数量:30家。

  (四)结果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收回认定证书,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对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并给予处罚。

  九、加强区县节能监察队伍培训工作

  以组建区县节能监察队伍为契机,建立本市节能监察工作体系,完善节能监察工作制度,加强市区两级节能监察队伍能力建设。积极协调市编办,力争2013年上半年完成区县节能监察队伍组建工作,构建覆盖市区两级的节能监察体系,并建立配套的工作制度。同时,充实区县节能监察队伍人员,加大节能监察人员培训力度,尤其是对区县监察队伍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力争各区县节能监察队伍能够在年内独立开展节能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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