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服务指南

时间:2010-12-08 14:04作者:admin 点击:
  

一、名词解释
1、内资项目:与外资项目相对应的概念。其指的是除外商独资或外资控股25%以上的项目之外在我国注册和批准建设的项目,包括各种所有制的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等。
2、进口设备:是指项目法人单位从国外,包括从台、港、澳地区购置的设备。
3、免税:是特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办理条件
1、该项目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复(含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该项目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3、该项目进口的设备必须是在批准用汇额度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且应在除海关总署《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目录之外。
三、需要提供的材料:
1、免税确认申请报告
2、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一式三份(审批类项目含可研报告、核准类项目含项目申请报告)
3、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
4、项目法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
5、进口清单对照表(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的进口清单与实际进口清单若有差异,需附对照及说明)
6、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如设备招标协议书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等)
四、确认书出具
1、各级发改部门批复的限上(指按国家规定需上报国家发改委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总投资5000万以上的内资项目,下同)内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向省发改委(规划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发改委(规划处)初审后正式行文上报国家发改委申请办理免税确认 (国家发改委规划司具体负责办理)。
2、各设区市发改委批复的限下(指按国家规定不需上报国家发改委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总投资5000万以下的内资项目,下同)内资项目和省发改委批复的限下非省属内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向项目所在设区市发改委(综合规划科)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该设区市发改委(综合规划科)初审后正式行文上报我委申请办理免税确认;对省发改委批复的限下省属内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直接向省发改委申请办理免税确认(规划处具体负责办理)。
3、各县(市、区)发改局批复的限下内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向该县(市、区)发改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该县(市、区)发改局初审后正式行文上报省发改委(规划处)申请办理免税确认。
4、已出具的确认书原则上不办理变更。有正当变更理由的,应在原确认书执行截止日期前一个月由原初审的发改部门向省发改委或国家发改委正式行文提出变更申请,省发改委或国家发改委经审核后出具变更函。
五、其他
1、省经贸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技改类项目,仍由省经贸委负责办理免税确认。
2、外资(外商独资或外资控股25%以上)项目,仍由省发改委外经处负责办理免税确认。

------分隔线----------------------------